
營建署公告了室內裝修設計合約範本,我個人覺得這約訂得不錯了,之前容易被黑心的部分也都訂條文防止,大家可在下方下載此約。記得要拿給設計師簽。
營建署公告
建築物室內裝修─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,按這可下載
建築物室內裝修─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,按這可下載
建築物室內裝修--工程與設計合一的契約書範本,按這可下載,
不過以上合約有些現實上的問題,設計師朋友也談了一些辛酸,我也覺得頗有理,日後我們會再討論一個雙方都合用的約的。
室內設計裝修公會官網可按這裡
姥姥覺得有稍為好一點的工程約修正版本, 是依據消基會建議的略做修改,按這可下載,但此約是依2012年的約改的,建議只要copy最後面的,把公司負責人帶進來簽約即可。
(201501補充)營建署又公告了設計與工程合一的合約,在計價的部分,就真的公告「不收監工費」。關於監工費的討論,(這有文章介紹)。要注意,因為有位網友就是只簽工程約,後來監工出問題。若沒請設計師,只請監工,也要下載設計約,因為監工的部分是在設計約內。
姥姥我覺得這約定的相當不錯,是值得鼓勵的,原因是市場上最常見的詐騙的部分,此約幾乎都有提供防範之道,
最常見的糾紛:
1.惡性追加預算:此約有「書面同意」條款,所以只要你沒有書面簽字,對方硬做的都不算。。
2.付款的部分,之前工程即使未驗收過,也要付錢。但此約提供「驗收」完才付款的條款,我覺得也很不錯。
不過,原版本只有在完工後才驗收。但許多工法如水電、泥作等,都是做好後不立刻驗收的話,是無法看到是否有黑心,或是否做得好。像防水,就可在彈泥做好後就試水測試,若等磁磚貼上才測試,驗收不過還要重新打磚,反而麻煩,所以,在條文上增加各項工法完工後即驗收,驗收過才付款的條文。
3.終止簽約的物件歸屬,之前一直是糾紛所在,此約第19條,我覺得定的也算合理。
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之結算
甲方及乙方契約終止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不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,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:
(一)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。
(二)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、材料由乙方自理,甲方毋須支付費用。甲方若願收購,則由雙方協議價購。
二、可歸責於甲方之終止,應依下列方式結算相關費用:
(一)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。
(二)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、材料,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,由甲方收購。
4.工程未完成物的歸屬,第21條有寫,我覺得定義也算合理。
第二十一條 所有權
本契約工程所有乙方自備之裝修材料未固定前,在甲方尚未付清工程款前,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。但該材料甲方已付款者,不在此限。
5.保固期是從「驗收」完成後算起,真的,也很不錯,算有良知的定法。
以下,是我覺得沒防範到的
1.常有設計公司惡意宣告倒閉,此約沒防範到,可以讓設計師變保證人,那即使公司倒了,大家也可以向設計師個人求償。但要注意,也有那種爛人,故意把姓名或身分證字號寫錯,所以簽約時,要看對方身分證。
吳律師則提醒,若是跟設計公司簽約,合約上還要蓋公司章,負責人的部分要蓋負責人的章;重點是,匯款的帳戶,必需是公司帳戶或負責人帳戶,而不能是負責人的另一半或沒有在合約上出現的人,因為設計公司常會用其他人的個人帳戶(尤其常用設計師的太太或先生的),這會出問題;因為跟你簽約的是設計公司(或設計師個人),若你匯款的對象是他太太,那他太太可捲款而逃,但先生卻不必負責。所以,一定要注意。
2.圖樣與估價單不夠清楚造成的糾紛,這部分我日後再教大家怎麼把建材與工法寫入圖樣中。
以下是之前新聞的部分
中央社/台北訊
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,首先,避免業者為空殼公司,明訂業者不得將工程全部轉包,如有違反,消費者得終止契約。
其次,為避免業者於施工後漫天要價,本契約範本明訂工程範圍、內容及價款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增減。
第三點,明訂業者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,應按日給付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違約金,並得由消費者於應支付給業者的工程款中扣除。
第四點明訂業者於完成一定階段工作,並經消費者確認後,方得請求給付相當比例的服務費用。
第五點規範消費者遇到業者未按照施工期限完成工程,或經雙方驗收發現瑕疵而拒不改善,除得要求限期完工或限期修繕,也可委託第三人修繕,費用自尚未撥付款項支應外,消費者還有終止契約的權利。
由於契約範本一直不具法律強制力,契約範本雖完成或上路,消費者權益保障不盡然徹底。陳星宏說,消保處已規劃修消費者保護法,增訂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,將罰款或要求完成改善的條款,草案預計今年底前送立法院提案;此外,有依範本訂契約時,一引發民事訴訟,法院採用率達9成,仍具保障效益。
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楊哲維則說,目前 6層樓以下、含6層樓的住宅屬於公共建築,依規定,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向地方政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,署方將研議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文件,要包含前述範本所含精神要點的契約,以強制落實範本的使用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