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情原由如下:
甲方:姑姑已離婚對象的兒子(與姑姑無血緣關係)並無居住於該屋處
乙方:購買者
丙方:我(寄放物品者)與姑姑(居住於該屋處)
((此屋為姑姑與其前夫共同購買,但離婚後過戶給甲方))
由於甲方於今年2月中,將土地房屋所有權出售給乙方,並且點交完畢.
但至2月為止,該房屋依舊是由我姑姑在使用.而丙方於4月15日接獲該里長通知需要將置留物搬離,
但丙方於4月16日回到該屋處,卻發現置留物已全數被乙方作為廢棄物清除,乙方聲稱甲方告知說該棄置物皆可自行處理.
請問各位是否可對此事件提供意見?
1.我所遭到清除的物品(冷氣機,已遭到回收場解體.有取得地磅單,內含清除時間,地點,車號,總重)是否能夠求償?求償對象?
謝謝
|